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7-12-21

通过证 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上述价格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

6 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定预案如下:

(一)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 应调整) ,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 控股股东以及在公司任职 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并领取 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 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2、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序,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 市条件. (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序, 在下列情形发生时, 启动第二顺序: 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且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若公司实施回 购公司股票后,但公司仍未满足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的.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

7 时,启动第三顺序: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仍未满 足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 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召开董事 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回购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并 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 、 《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票的方式 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 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在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执行 该次回购股票方案:A.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公司股票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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