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9-02
临政办字〔2018〕4 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临港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 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 力,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规范涉企收 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 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 号)、《临沂市 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城市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 - 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与城市建 设配套费合并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城市规划区内综合配套费 征收标准, 由现行每平方米

110 元调整为每平方米

140 元;

小城 镇规划区内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 两层及以上的建筑由现行每平 方米

30 元调整为每平方米

40 元, 两层以下的建筑由现行每平方 米40 元调整为每平方米

50 元. 义务教育和管网专项配套费仍执 行原标准.

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3 年内, 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 区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设厂房、 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 设项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

30 元、每平方米

10 元降为零,义务教育和管网专项配套费仍执 行原标准.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 业政策执行.

三、 商业和商住一体的建设项目, 商业部分不需要配备供热、 供气管网的, 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经相关专营企业核实后, 免收管网专项配套费.

四、 新建住宅小区内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 与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一并代征, 征收管理执行 《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 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 〔2016〕

8 号) 和 《临 沂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公布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 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16〕25 号)规定,缴入 市级财政专户, 于供热企业建设小区内供热设施时申请拨付, 拨-3-付后由供热专营企业按市场化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 提出调整本 县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经市财政局审定后, 报市政府批准执 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1月4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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