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7-12-25
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孙长永内容提要: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围绕应否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产生了一定 争议,而多数试点地区出台的实施细则实际上降低了证明标准.

在美国的答辩交易 制度下,因法官对有罪答辩 事实基础 的司法审查过于宽松,导致一些没有实施 犯罪的被告人受到有罪判决.德国关于认罪协商的立法和判例并未降低定罪证明标 准,但实践中有法官基于司法便利忽视对被告人当庭认罪真实性的审查核实.在认 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法庭上的举证责任及其证明标准被显著降低,但法院认定 被告人有罪的心证门槛不能降低.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并不妨碍检察机关就证据较为 薄弱的案件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也不意味着法院不可以根 据案件特点、证明对象的不同进行灵活把握,更不意味着把法庭审判阶段的证明标 准简单地适用于审前阶段.法庭应当一并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与真实 性,确保法定证明标准得到落实. 关键词:认罪认罚 证明标准 答辩交易 认罪协商

一、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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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年刑事诉讼法第

5 3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 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 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 证属实;

( 三)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基于对上述规定的解释, 法学界通常认为,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即为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

1 〕 ・

7 6

1 ・ 〔

1 〕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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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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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 C L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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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 Z D WT

3 9 ) 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得到全国文化名家暨 四个一批 人才专项经费资助. 参见陈光中主编: 《 刑事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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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版,第182页;

陈卫东主编: 《 刑事诉讼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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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版,第195页;

龙宗智、杨建广主编: 《 刑事诉讼法》 ,高等教育 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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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版,第142页;

孙长永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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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版,第230页;

樊崇义主 编:《 证据法学》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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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年版,第350页;

李玉华等: 《 诉讼证明标准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10年版,第120页. 法律没有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而规定不同的证明标准,因而至少从立法 上说,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其他案件并无不同. 然而,自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以来,证明标准问题却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 的广泛争议.一些实务部门提出,对于被告人认罪的简单、轻微刑事案件应当适度放宽证 明标准,以便实质性地减轻基层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负担,提高速裁程序的适用率. 〔

2 〕 也 有学者主张: 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采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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