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7-12-26 |
(二) -
1 -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快乐番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015〕天衡福非字第 247-07 号致:厦门快乐番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快乐番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 派林晖律师、陈韵律师和陈燕凤律师,担任厦门快乐番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18 年4月16 日出具〔2015〕天衡福非字第 247-05 号《关于厦门快乐番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于2018 年5月28 日出具〔2015〕天衡福非字第 247-06 号《关于厦门快乐番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7月3日出具的《关于 厦门快乐番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
2 - 引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 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反馈意见》 是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5月16 日出具的《关于厦门快乐番薯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法律意见书》 是指 本所于
2018 年4月16 日出具的〔2015〕天衡福非字 第247-05 号《关于厦门快乐番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及于
2018 年5月28 日出具〔2015〕天 衡福非字第 247-06 号《关于厦门快乐番薯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释义外,《法律意见书》引言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 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法律意见书 -
3 - 正文
一、《反馈意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 公司加盟经营业务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2)公司加盟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及其合 法合规性的审查意见;
(3)是否涉及通过加盟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