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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yuan.com www.qiyuan.com www.qiyuan.com www.qiyuan.com 3-3-1-4-2 致致致致: : :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依法接受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12 月28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8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 年2月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6 次主席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 《创业板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简称 《执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法律核查,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湖 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 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湖南启元律师事 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鉴于《补充法律 意见书
(二)》出具日至
2014 年6月30 日期间发行人发生的有关重大变化事项 进行了补充核查,本所现就《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