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7-12-27 |
(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期间发行人发生的有关重大变化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 对于上述内容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简称及结论,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 3-3-1-4-3 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基于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发表法律意 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 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一 起使用,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股说明书》 )中自行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并且应将涉及引用的相关文件送交本所审阅 确认后再报送或发出. 本所依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的有关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如无特 殊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本报告期间 均是指《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出具日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期间. 3-3-1-4-4 一一一
一、 、 、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 天职业字[2014]10657 号 《审计报告》及其附注 (以下简称 《申报财务报告》 ),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 上,且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情形,也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清算、解散或 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据此 据此 据此 据此, , , , 本所认为 本所认为 本所认为 本所认为, , , ,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 《 《 《创业板管理办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 》 》 》 第十一条第 第十一条第 第十一条第 第十一条第( ( ( (一一一一) ) ) ) 项的规定 项的规定 项的规定 项的规定, , ,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主体资格. . . . 二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