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7-12-27 |
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 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华自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5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华自科技的股票, 与华自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自科技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本次授予及本次回购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华自科技部分或全部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华自科技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 》 ,并提 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2017 年7月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拟向特定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依需调整激励股票数量和价格、办理限制性股 票授予相关事项,以及确定限制性股票锁定及解锁安排等具体事宜. 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就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17 年7月1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的议案》 , 同意公司向特定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对激励对象的适格性进行了审查.
4、2017 年7月18 日,公司在内部宣传栏张贴了《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 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7 年7月18 日至
2017 年7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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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7 年7月27 日,公司披露了《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 在上 述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且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本次列入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