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7-12-28 |
确实无法获得原件查验的,本所律师采用了查询、 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 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 础. 对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本所律师采用实地 调查、面谈、函证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取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发行 人、其他相关主体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函、承诺函、声明函或说明.该 等证言、证明、确认函、承诺函、声明函及说明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 前述调查过程中, 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一致. 法律意见书 3-1-3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 (以本法律意见书发 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签名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 验资及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主要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 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 该等结论性意见的依据和所涉及的重要资料、文件和其他 证据、 本所律师对该等结论性意见的核查验证等,本所律师在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 3.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3-1-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6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上述决 议符合法定程序.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 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