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7-12-28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1:同意 107,355,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2:同意 107,355,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3:同意 107,355,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4:同意 107,355,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田予 经办律师: 欧昌佳 经办律师: 卢鑫
2012 年8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