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7-12-30 |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 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工作指引》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光大证券 )对四达新材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 对四达新材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光大证券推荐四达新材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 项目小组 )根据《工作指 引》 的要求, 对四达新材进行了尽职调查, 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 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重 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四达新材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及其他 员工等进行了交谈,并同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 立信事务所 ) 注册会计师和北京德恒 (杭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交流;
查阅了公司章程、 三会 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 凭证等;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 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浙江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浙江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1-5-2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 《尽职调 查报告》 ).
二、内核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对四达新材股票拟申请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于
2015 年12 月3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与项目审核的内核成员包括王金明、李建、李 海军、陈思远、刘骁、林兆昌、陆昕宇,其中律师
1 名、注册会计师
1 名、行业 专家
1 名.上述内核人员不存在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形;
不存在担任 项目小组成员的情形;
不存在持有拟挂牌公司股份,或在该公司任职以及存在其 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对内核 机构审核的要求,内核成员经审核讨论,对四达新材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事 项出具如下的审核意见:
(一)本公司内核小组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项目小组制作的《尽职调 查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抽查、核实,认为项目小组 已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测试计算、访谈、 咨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