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7-12-31 |
1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已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29 号文批准.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注册登记人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 4.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06 年8月7日至
2006 年9月8日. 在募集期内, 本基 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人. 6.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投 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 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 在设立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认购, 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基金投资人也可至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多次认购的, 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申请一经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10.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 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 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1. 本公告仅对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的有关事项和 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详细 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8 月4日《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的《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2.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epf.com.cn) 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上发布.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 在募集期间, 各代销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 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 认购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 询,具体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本公司在募集期间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 销机构,投资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14. 对单笔认购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