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7-12-31 |
7、自签署日起至第一期股权转 让对价支付日为止,标的公司不 曾发生任何对本次交易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件.
4 第二期:全部转让款的 30% 3,060 万元 以下条件被全部满足或者被华 软科技、北京金信书面放弃之日 (以华软科技、北京金信书面确 认为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或 者相应工商变更完之日后的
30 日内,或者华软科技、北京金信 和恒沙科技书面一致同意的其 他日期:
1、第一期对价支付条件全部被 满足或被华软科技书面豁免及 持续被满足 (或豁免 (如适用) ) ;
2、标的公司已根据本协议相关 约定,完成标的股权过户的工商 变更登记;
3、标的公司和交易对方在本协 议及其他交易文件中所作的陈 述和保证自作出日至第二期股 权转让对价支付日均为合法、真 实和有效,且本协议和其他交易 文件所含的应由公司或转让方 于第二期股权转让对价支付日 或之前遵守或履行的任何承诺 和约定均已得到遵守或履行;
4、自签署日起至第二期股权转 让对价支付日为止,标的公司不 曾发生任何对包括股权转让在 内的本次交易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三期:全部转让款的 20% 2,040 万元 以下条件被全部满足或者被华 软科技、北京金信书面放弃之日 (以华软科技、北京金信书面确 认为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或 者华软科技、北京金信和恒沙科 技书面一致同意的其他日期:
1、第一期和第二期对价支付条 件全部被满足或被华软科技书 面豁免及持续被满足(或豁免 (如适用));
2、交易对方已根据本协议相关 约定购买了华软科技的股票,并 作出股票锁定承诺;
3、标的公司和交易对方在本协 议及其他交易文件中所作的陈 述和保证自作出日至第三期股
5 权转让对价支付日均为合法、真 实和有效,且本协议和其他交易 文件所含的应由公司或转让方 于第三期股权转让对价支付日 或之前遵守或履行的任何承诺 和约定均已得到遵守或履行;
4、自签署日起至第三期股权转 让对价支付日为止,标的公司不 曾发生任何对包括股权转让在 内的本次交易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2、现金对价支付进展 经核查,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华软科技已经向恒沙科技支付了现金对价共 计10,200 万元,全部现金对价已经支付完毕.
3、增资事项安排 根据交易各方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在北京金信与恒沙科技购买股 权事宜完成全部决策和审批程序后
20 日内,北京金信按以总计人民币 1,000 万 元认购总价款, 认购标的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并完成增资款缴付与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从而将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 4,000 万元增至 4,200 万元.增资款 中人民币
200 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 差额人民币
800 万元计入标的公司 的资本公积.
4、增资款支付进展 经核查, 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 北京金信向标的公司实缴 1,000 万元增资款, 增资款项已经支付完毕.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倍升互联 51%股权已完成交付与过户,北京 金信已向倍升互联实缴 1,000 万元增资款,倍升互联已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上 市公司已通过北京金信持有倍升互联 53.33%的股权. 北京金信已按照交易各方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 方支付了现金对价 10,200 万元,现金对价已经全部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