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8-01-02
事实婚姻的效力 张学军Ξ 内容提要 :事实婚姻在法律性质上原属于不存在的婚姻.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 ,西 方国家的法律逐渐开始对事实婚姻予以调整 ,使同居双方具有一定的权利、 义务. 我国有关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有的较为笼统 ,需要解释 ,有的存在漏洞需要补充. 关键词 :婚姻法 婚姻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 ,未办理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 夫妻关系的 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在法律性质上既非无效婚姻 ,也非可撤消婚姻 ,而是不存 在的婚姻. ①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事实婚姻加以调整 ,使同居双方享 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 外国立法例

(一) 法国 法国法在结婚程序上实行仪式和登记结合制. ② 对于未经有资格的官员加以登记的结 婚 ,因为民法典所列举的婚姻无效的规定将其遗漏 ,③ 基于 无明文 ,不得以婚姻为无效 的 原则 ,不能按婚姻无效处理. 近来 之前的数十年间 ,这类婚姻被简单地归类为 不存在的 ・

6 6 ・ Ξ ① ② ③ 同时遗漏的还有同性当事人结婚和当事人双方不同意结婚的情况.在这三种情况下缺乏最基本的结婚形式的和 实质的要件.在1933 年修改民法典时将缺乏当事人的同意增列为无效的理由.见Dagmar Coester2Waltjen and Michael Coester , Formation of Marriage ,

1997 ,p. 97. 它分为准备性的行为、 婚姻的缔结和登记三个步骤.登记是指民事地位登记部的官员对于结婚予以登记并签发 结婚证书.登记的意义仅在于对于已经存在的婚姻予以正式的记录.但结婚证书对于婚姻的证明起至关重要的 作用.见Dagmar Coester2Waltjen and Michael Coester , Formation of Marriage ,1997 , p. 97. 事实婚姻在英美法系国家多被称为非婚同居、 自由婚姻、 事实关系 ,在性质上属不存在婚姻.本文有时使用非婚 同居、 不存在婚姻概念来指代事实婚姻.我国台湾地区著名亲属法学者陈棋炎说 : 欠缺婚姻方式之婚姻 , 其婚 姻为不存在 ,无需法院之判决 ,当然不发生婚姻之效果 ,任何人均可主张.因此 ,在无效婚之外 ,另有婚姻不成立 之概念 , 法律行为不成立系未备成立要件 ,与无效为已具备成立要件 ,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无从发生法律效力 者 ,有所区别.易言之 ,法律行为成立后 ,始有生效与否之问题 ,婚姻不成立 ,显为婚姻有效、 无效以前之问题 . 见陈棋炎等著 : 《民法亲属新论》 ,台湾三民书局

1990 年版 ,第113 页以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99 级博士研究生. 婚姻.它无须法院判决宣告其无效 ,也不会转化为 公认的婚姻 .近来 ,公众的主导性意见 和执法实践一直在努力避免这种 不存在的婚姻 的归类 ,因为这种归类使善意的当事人双方 陷入了困境.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未将未办结婚登记而结婚增补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而是将实际上的 无效的理由 ― ― ― 同性双方结婚和未经登记而结婚 ,与民法典所规定的婚姻无效理由作出区 分.因此它规定 ,在至少具备有效婚姻外表的所有案件中 ,解除同居关系需由法院作出判决 , 而且善意的当事人可以主张 公认的婚姻 的效力. ④ 所谓 公认的婚姻 的效力是指同居一方 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离婚当事人双方的相同 ,在婚姻财产清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尤其如 此.而且 ,如果不适用这一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产生更好的效果时 ,可以放弃此项权利.除 此之外 ,受到欺诈的当事人还可以向对方诉请损害赔偿.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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