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8-01-02 |
(二) 德国 德国法在结婚程序上采用仪式和登记结合制. ⑥ 如果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德国 法原来将其归类为 不存在的婚姻 ,无辜的当事人无法得到任何法律救济.80 年代以后 ,德 国联邦宪法法院依据宪法的规定为 公认的配偶双方 提供了某些保护措施. ⑦
(三) 日本 日本明治民法在结婚程序上开始采用申报制. ⑧ 对于双方未办申报而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 , ⑨ 日本民法典制定之初 ,实务因严格要求结婚要件的齐备 ,所以未提供保护. λ υ 为保 护弱者的利益 ,大正
4 年(1915 年)
1 月26 日最高法院制定 婚姻预约有效的判决 ,肯定内缘 一方不当终止共同生活关系时 ,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鉴于原判决混淆了婚约与事实同居关 系 ,而且未规定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所以最高法院在昭和
33 年(1958 年)
4 月3日判决内缘 夫妻 一方不当终止共同关系时 ,他方不但可以依婚约不履行请求损害赔偿 ,还可以依据准 婚姻效果请求遗弃者负担生活费用. λ ? 此后 , 保护内缘婚立法和法理 又得到了 发展和扩 充 ,最终确立了准婚理论 ,即给予内缘双方划一的 类似一般婚姻效果 . λ ω 但学者通说认 为 ,内缘婚双方只就共同生活本质所生的效果 ,如同居义务、 贞操义务、 婚姻生活的负担等 ,准 用婚姻的效果 ,而就非以共同生活为本质的婚姻效力 ,如夫妻的姓氏、 子女的婚生性、 结婚拟 制行为能力、 夫妻的继承权 ,不予准用.
(四) 英国 ・
7 6 ・ 事实婚姻的效力 ④ ⑥ ⑦ ⑧ ⑨ λ υ λ ? λ ω 武井正臣 : 《内缘 の 法的保护 の 再检讨》 ,载高梨公之教授还历纪念 《婚姻法的研究(上) 》 ,昭和
51 年 ,有斐阁.准 婚理论首先出现在保护受害劳动者的遗族的社会立法中 ,后扩展到其他的社会立法中 ,再后来扩展到其他的法律 领域中. 昭和
33 年4月3日最高裁第二小法庭判决 ,载最高裁民集
12 卷第
5 号第
789 页. 日本大判明治
35 年民录
8 辑16 页 ;
大判明治
44 年3月25 日民录
17 辑第
170 页.转引自 家族法诸问题 ,祝贺 论文集编辑委员会 ,1990 年10 月 ,第
214 页. 日本学者将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 ,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 ,且社会上一般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但未办理申报的结 合关系称为 内缘 或 内缘关系 . 日本现行民法典第
739 条规定 :
(一) 婚姻 ,因按户籍法规定所进行的申报 ,而发生效力.
(二) 前款申报 ,应由当 事人双方及二人以上的成年证人 ,以言辞或署名的书面进行 .对此通说认为申报是婚姻的成立要件.参见加藤 一郎 : 《身份行为 と 届出》 ,载穗积先生追悼论文集 家族法 の 诸问题 ,昭和
27 年 ,有斐阁. 见Dagmar Coester - Waltjen and Michael Coester , Formation of Marriage ,
1997 ,p. 100.遗憾的是因缺乏资料 ,对于具体 的保护措施一无所知. 登记分为申请、 公告和登记三个阶段. ⑤ Dagmar Coester - Waltjen and Michael Coester , Formation of Marriage ,1997 ,p.
97 ,95 - 96. 英国从
1753 年开始 ,就不再承认普通法婚姻. λ ξ 当前 ,英国法在结婚程序上采用仪式和 登记结合制. λ ψ 对于未办理有关仪式的 结婚 ,法律原来将其认定为 根本就没有婚姻 ,不 发生任何法律效力.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 ,通过判例法和成文法对于此种结合赋予一定的法 律效力. 在双方终止同居关系而对经双方共同努力而获得、 保存的财产加以分割时 ,女方所得到 的份额与离婚妻子所得的相同. λ ζ 在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 ,一方对于他方所做的给付财产的 承诺必须兑现. λ {在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 ,依据默示合同 ,女方有权居住在对方为双方的生活 所购买的住房中 ,直到双方所生的子女超过学龄. λ | 为制止家庭暴力 ,法院可以赋予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一方对对方单独享有全部财产利益 的住房享有居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