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8-01-02 |
一、发行机构单次垫款持卡人使用於「发展大众运输条例」所称大众运输事业或停车 场之费用(依发行机构与大众运输业者或停车场业者协议结果办理) , 持卡人於下次 储值时,补回该次垫款.
二、发行机构允许持卡人同时提供现金或礼券补足该笔交易差额. 如因持卡人同时携带二张以上之电子票证(无论是否为同一发行机构所发行) , 致电子票 证感应设备同时感应二张以上之电子票证,造成重复扣款时,发行机构应协助持卡人 解决争议. 第八条 加值方式 持卡人应於发行机构设置或授权之人工服务柜台、自动化服务机器、网站或发行机构与 银行合作提供之自动加值服务办理 icash 2.0 加值,并应即时确认加值后储值余额是否 正确. 持卡人如擅自变更 icash 2.0 之资料或向其他第三人办理加值,发行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储值余额限制 更新日期 :2018/12/26 Page-5 每张 icash 2.0 之储值余额不得超过新台币壹万元. icash 2.0 之储值余额不计算利息. 第十条 收费项目 发行机构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费用或迳自 icash 2.0 之储值余额中扣抵:
一、 每张 icash 2.0 换发新卡之换发工本费为新卡售价减新台币
50 元,惟因 icash 2.0 於保固期间内发生之自然耗损而办理换发者,免收工本费.(卡片型式之 icash2.0 保固期间为两年;
非卡片型式之 icash2.0 保固期间为一年) 持卡人持无记名式 icash 2.0 向发行机构申请记名作业时,应支付记名作业手续 费新台币
50 元.
二、 挂失手续费:记名式 icash 2.0 如有遗失、被窃、被抢、诈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 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简称遗失或被窃等情形) ,而持卡人申请挂失时, 如不申请补发者,免收挂失手续费;
如申请补发者,每次挂失手续费为新台币
50 元.
三、 赎回作业手续费:记名式 icash 2.0 持卡人向发行机构申请赎回全部或部分储值 余额时,不收取赎回作业手续费.
四、 终止契约作业手续费:持卡人向发行机构申请终止契约时,应支付终止契约作业 手续费新台币
20 元.但icash 2.0 使用五次(含)以上且满三个月者,则免收手 续费.
五、 挂号邮资:除了保固期内之坏卡换新卡不收取挂号邮资外,申请退费、终止契约、 申办记名、挂失补发等寄还卡片予持卡人时,持卡人应负担挂号邮资新台币
25 元.
六、 汇款手续费:持卡人向发行机构申请赎回全部或部分储值余额或终止契约时,应 负担汇款手续费新台币
15 元.
七、 交易纪录查询手续费:持卡人除得於发行机构或委托其他第三人设置之电子终端 机设备免费查询 icash 2.0 交易纪录及储值余额外,得依下列收费标准,向发行 机构申请提供
5 年内之 icash 2.0 交易纪录书面.交易纪录第一页之工本费新台 币20 元,第二页起每页加收新台币
5 元. 第十一条 押金 icash 2.0 系以商品方式出售,持卡人所支付之购买金额为购买 icash 2.0 之对价,并非 押金,持卡人於终止使用 icash 2.0 时,不得请求发行机构退还当初申购 icash 2.0 之金 额. 更新日期 :2018/12/26 Page-6 第十二条 退款办法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发行机构在可确定 icash 2.0 之金钱价值余额且无疑义帐款, 并扣除约定之手续费后,应退回其所发行 icash 2.0 之余额:
一、 记名式 icash 2.0 持卡人提示 icash 2.0 或依第十五条办理挂失手续后,请求发行 机构赎回全部或部分储值余额或终止契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