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8-01-07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三十四条.
(二)办理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至第六条;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5.《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6.《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上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可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 (http://www.mep.gov.cn)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http://www.ynepb.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及办件类型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承诺件、一次办.
四、审批条件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审批: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 保护要求;
2.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等相关法定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要求;
3.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态功能要求, 或 者采取措施后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4.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 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5. 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6. 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 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 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 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遗漏, 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 不合理;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口红河州政务服 务中心. 办事窗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4:00-17:30(法 定节假日除外).
六、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 称材料形式份数 材料 来源 其他要求
1 建设单 位报批 建设项 目环评 文件的 申请书 原件1份申请 人自 备 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表.
2 建设项 目环境 影响评 价文件 原件及电子版
3 份(专家评审另行提供) 申请 人 自备 同时提供 PDF 格式电子版.附 同意信息公开承诺书 ,对涉密内容 进行删减的,需附删减说明并提供删减后的 PDF 格式电子版;
附申请 人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