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8-29
1 附件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2013 年11 月2本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 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 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 国家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 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外 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 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 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二条规定: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 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五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

统计、 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头寸状况;

制定、 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九条规定: 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 托管等服务 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

3 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条规定: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 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 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 负债及 其变动情况, 相应的利润、 利息收支情况, 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

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 机构, 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 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境外 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 负债的非金融机构, 必须直接向国家外 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 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 股息、 利息收支情况.

4 目录

一、总说明.6

二、报表目录.8

三、调查表式.12

(一)填报单位基本信息.12

(二)直接投资(10%及以上股权)13 对外直接投资.13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15

(三)证券投资(10%以下股权和债务证券)17 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资产)17 投资境外债务证券(资产)18 投资非居民境内发行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19 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负债)20 境外发行债务证券(负债)21 非居民投资境内发行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22

(四)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23

(五)存贷款、应收应付款及非公司制机构股权等其他投资

24 货币与存款(含存放银行同业和联行)(资产)24 贷款(含拆放银行同业及联行)(资产)25 持有境外非公司制机构 10%以下表决权和国际组织股权(资产)26 应收款(不含应收利息)(资产)27 存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存放)(负债)28 贷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拆借)(负债)29 非居民持有本机构(非公司制)10%以下表决权(负债)30 应付款(不含应付利息)(负债)31 对非居民的贷款和应收款减值准备余额.32

(六)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

33

(七)与进出口票据、单证有关业务.35 买断出口票据、单证业务.35

5 对外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票据、单证业务.36

(八)涉外银行卡相关统计.37 境内银行卡境外消费提现.37 境外银行卡境内消费提现.38

(九)涉外托管业务.39 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QFII、RQFII 相关)39 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QDII 相关)40

(十)涉外保险业务.41 为非居民提供直接保险服务.41 为非居民提供再保险服务(分入保险)42 从非居民保险机构获得再保险服务(分出保险)43 (十一)补充报表: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44

四、主要指标解释.45

五、附录.108

(一)行业分类及代码(适用于居民和非居民对手方)108

(二)国家(地区)名称、货币名称及代码.110

(三)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117

(四)中国大陆行政区划代码.120

(五)涉外银行卡商户分类码分类标准.121

6

一、总说明

(一)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 (第六版)原则,及时、准确地 编制和发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及相关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 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状况. 本制度所指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的概念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一致.中国居民是指:一是 在中国境内居留

1 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 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是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

1 年) 、在境外 留学人员、 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 (含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

四是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团体、部队.中国居民以外即为非中国居民.实践中,可 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是否为中国居民. 本制度所指国际收支交易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货物买卖、服务贸易、股 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以及赔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存贷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本制度所指对外金融资产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 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对外负债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 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三)本制度的申报主体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组织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

(四)本制度包括申报主体信息表、基本报表和补充报表三部分. 申报主体信息表包括 Z 表,为申报主体基本档案信息. 基本报表包括 A 表-I 表, 是基于完整的国际收支统计需求的报表, 涵盖所有国际收支交易流量以及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其每张报表均有特定统计范围,相互不重合,即一个申报主体的一类涉外业务 只能纳入一张基本报表统计,而不应同时统计在两张或以上的基本报表中. 补充报表包括 X 表,是为特定统计分析目的而采集的专题报表,其在统计范围上与前述基本报表可 能重合,但角度不同. 本制度报表采用逐支(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报送或根据报表要素进行小汇总报送.

(五)本制度依循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公允价值(优先使用市场价值)来记录和填报 数据.无公允价值或公允价值不适用时可使用摊余成本等其他计值方法.

(六)本制度主要采集申报主体以自身名义、代理客户、作为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生或掌握的涉

7 外交易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状况,以及境内金融市场中涉外金融交易和存量状况. 为避免数据重复或遗漏,各申报主体在报送以自身名义、代理客户、作为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生 或掌握的国际收支交易流量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时,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申报范围:一是有境内托 管人的,由境内托管人负责代为报送相关数据,委托人不重复申报;

二是无境内托管人,但相关对外业 务由境内代理人以本机构名义投资或由管理人以相关产品名义投资的,由其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代为报 送,被代理人或委托人不重复申报;

三是既无境内托管人,也无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的,相关境内机构 应报送以自身名义投资的部分,包括以自身名义持有,但使用客户资金对外投资的部分.

(七)本制度为月度统计,采用零报送制度.各申报主体应于月后

10 日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指 定数据平台报送各项数据,遇节假日不顺延.

(八)各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数据,并妥善保存原始明细数据,以便于外汇局对数 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在京全国性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银行卡组 织报送的数据进行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对辖内其他申报主体报送的数据进行 核查.

(九)本制度自

2014 年9月1日起施行,首次报送

2014 年9月数据.

8

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 期别 填报口径报送单位报送日期 及方式 报表 页码 指标解 释页码

(一)填报单位基本信息 Z01表 填报单位基本信息 月报 填报单位基本情况,以及 向上(投资者方向)和向下 (被投资机构方向),上级 机构持有直接下级机构 10%及以上表决权的情况 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 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在 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 支机构, 包括银行业、 证券业、保险业和其 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 构 月后

10 日 内网络报 送12 45-46

(二)直接投资(10%及以上股权) A01 表 对外直接投资 月报 本机构与其持有表决权在 10%及以上的中国境外分 支机构、 子机构、联营 (合营)机构的股权或基金份 额投资往来 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 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在 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 支机构, 包括银行业、 证券业、保险业和其 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 构 月后

10 日 内网络报 送13 48-51 A02 表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月报 非居民机构或个人在中国 境内的分支机构、子机构、 联营(合营)机构与持有 表决权 10%及以上的境外 投资者的股权或基金份额 投资往来 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 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在 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 支机构, 包括银行业、 证券业、保险业和其 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 构 月后

10 日 内网络报 送15 51-55

(三)证券投资(10%以下股权和债务证券) B01 表 投资境外股本证券 和投资基金份额 (资产) 月报 持有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以 及境外机构的普通股、投 资基金份额和参与性优先 股的情况(本机构持有表 决权在 10%以下) ;

持有境 内机构境外发行以及境外 机构发行的投资基金份额 或单位(持有份额比例在 10%以下) 中国境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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