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8-01-09 |
7 为接收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中指定城市的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 (不含法定节假 日) . 一个营业日始于上述商业银行或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该日开始对外营业之 时,止于其营业时间结束之时;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始于北京时间九时整, 止于北京时间十七时整. 为了避免疑问,一个日历日始于该日北京时间零时,止于该日北京时间
23 点59 分.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 若某一事件或某一行为须在指定的日期内发生或采 取,在该日期为一个营业日时,指须在其营业时间结束之前发生或采取;
在该日 期为一个非营业日时,指须在其结束之前发生或采取. 1.13 营业日准则 若某一相关日期并非营业日,则根据以下相应准则进行调整: (1) 下一营业日 :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2) 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 :顺延至下一营业日,但如果下一营业日跨至下 一月,则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3) 上一营业日 :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1.14 信用事件通知方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的,有权向另一方发送信用事件通 知、公开信息通知(若适用)和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通知及其相关文件的一方;
若未指定,则先发出有效信用事件通知的交易一方为信用事件通知方. 1.15 信用事件通知送达期 指信用事件通知方须向另一方有效送达信用事件通知和公开信息通知 (若适 用)的期间,始于起始日(含该日) ,止于信用保护终止日之后的第十四日(含 该日) . 1.16 信用事件确定日 指信用事件通知与公开信息通知(若适用)均有效送达之日. 1.17 信用事件通知 指在某一信用事件发生后, 由信用事件通知方向另一方发送的有关该信用事 《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 年版) 》
8 件已发生的通知. 该通知一旦发送即不可撤销. 所通知的信用事件须发生在自起 始日(含该日)起至信用保护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限内. 信用事件通知应确定有关信用事件已发生并提供合理、 详尽的情况说明. 该 通知所述信用事件无需在信用事件通知生效时持续存在. 若信用事件通知方以电话方式做出信用事件通知, 则在与另一方完成通话之 时视为有效送达该信用事件通知. 信用事件通知方应当在进行该电话通知之日起 的三个营业日内向另一方及计算机构交付有关该电话通知内容的书面确认, 未提 供该书面确认不影响该电话通知的效力. 1.18 公开信息通知 指由信用事件通知方向另一方发送的,说明与所述信用事件或潜在拒绝或 延期偿付有关的公开信息的通知. 该通知一旦发送即不可撤销, 须提供该公开信 息的合理细节及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开信息的复印件) . 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选择 适用 , 则信用事件通知方须向另 一方发送一份公开信息通知;
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选择 不适用 , 则信用事件通知方无需单独发送一份公开信息通知, 但仍须在发送的信用事件通 知或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通知中包含有关公开信息的合理细节及其证明文件. 若信用事件通知方以电话方式做出公开信息通知, 则在与另一方完成通话之 时视为有效送达该公开信息通知. 信用事件通知方应当在进行该电话通知之日起 的三个营业日内向另一方及计算机构交付有关该电话通知内容的书面确认, 未提 供该书面确认不影响该电话通知的效力. 1.19 公开信息 指可籍以合理证明或确认信用事件通知或拒绝或延期偿付展期通知所述信 用事件或潜在拒绝或延期偿付已发生的任何事实、信息或资料,该等事实、信息 或资料须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a)已在不少于两个的公开信息渠道上公布(无论该公开信息渠道是否收 费) ,且有关报道者或报道机构均未在适用的结算条件满足之前撤消有关消息或 报道,也未公开承认有重大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