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8-01-09 |
5 《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 年版) 》 一. 通用定义 1.1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亦称信用衍生工具交易)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或 信用衍 生工具交易 ,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任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信用 违约互换(CDS) 、总收益互换(TRS)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 、信用风险缓 释凭证(CRMW)以及以相关指数为基础的信用衍生产品,但不包括信用风险缓释 凭证的转让交易. 1.2 交易有效约定 指就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 (包括但不限于交 易确认书) . 1.3 交易双方 / 交易一方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信用保护卖方与信用保护买方合称为交易双 方,各自称为交易一方. 1.4 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 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1.5 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 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中,信用保护卖方为该凭 证的创设机构. 1.6 交易期限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 指自该交易的起始日 (含该日) 起至到期日 (含 该日)止的期限. 《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 年版) 》
6 1.7 交易日(亦称成交日)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 指交易双方达成该交易的日期. 除非交易双方 另有约定,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日为其交易有效约定签署或达成之日. 1.8 起始日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 指该交易的具体条款开始执行的日期. 除非交 易双方另有约定,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起始日为其交易日. 1.9 约定到期日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信用 保护到期之日;
除非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明确指定约定到期日适用营业日准则, 否 则约定到期日将不根据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1.10 到期日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该交易的约定到期日;
但是,在宽限期顺延 到期日、拒绝或延期偿付评估日、现金结算日、实物交割期间、实物交割通知、 交割日、部分现金结算、债券补仓机制或贷款交割替补机制等定义适用时,若该 定义明确指定了一个日期为该交易的到期日,则所指定的日期为到期日. 1.11 信用保护终止日 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该交易的约定到期日;
但是: (a)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选择适用宽限期顺延的情况下,若在约定到期日 之前发生了潜在支付违约,但与此相关的支付违约在约定到期日之后方可发生, 则仅对于将构成一项信用事件的该等支付违约而言, 相关的宽限期顺延到期日为 相关的信用保护终止日;
(b) 若在约定到期日之前发生了潜在拒绝或延期偿付(且满足相关拒绝或 延期偿付展期条件) , 但与此相关的拒绝或延期偿付在约定到期日之后方可发生, 则仅对于将构成一项信用事件的该等拒绝或延期偿付而言, 相关的拒绝或延期偿 付评估日为相关的信用保护终止日. 1.12 营业日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下列日期:对于任何付款而言,为相关账户所在 地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 ;
对于任何交付而言,为交付行 为发生地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 ;
对通知或通讯而言, 《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 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