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8-0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604-2017 环境空气 总烃、 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 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Ambient air―Determination of total hydrocarbons, methane and nonmethane hydrocarbons―Direct injection/Gas chromatograph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12-14 发布 2018-03-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代替 HJ 604―2011 i 目次前言.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方法原理.1

5 试剂和材料.2

6 仪器和设备.2

7 样品.2

8 分析步骤.3

9 结果计算与表示.5

10 精密度和准确度.5

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6

12 注意事项.6 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 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1)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4 年,原标准(GB/T 15263-1994)起草单位为甘肃省环境监测中 心站,第一次修订于

2011 年.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扩展了测定指标,增加了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相应修改标准名称;

――适用范围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修改了总烃的定义,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的定义;

――增加气袋作为采样容器,规定了样品采集、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删除了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1)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苏州工业园区环境监 测中心站、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常州 市武进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总烃、 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也适用于污染源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当进样体积为 1.0 ml 时,本标准测定总烃、甲烷的检出限均为 0.06 mg/m3 (以甲烷计) , 测定下限均为 0.24 mg/m3 (以甲烷计) ;

非甲烷总烃的检出限为 0.07 mg/m3 (以碳计) ,测定 下限为 0.28 mg/m3 (以碳计)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总烃 total hydrocarbons(THC)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 在气相色谱仪的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气态有 机化合物的总和. 3.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 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 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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