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8-01-14 |
束缚 系统试验时,在纳入惯性重量考量之下总重为九一0(正负四0)公斤,其中台 车与车身结构的标称重量为八00公斤. (b)台车减速度曲线应保持在图八或图九中规定之区域内. (c)若需要将台车与车身结构的标称重量提高二00公斤,或其倍数,则应额外加 入二八公斤的惯性重量,或其倍数. (d)包含台车、车身结构及惯性重量的总重不能与校正所用之标称值差距大於正负 四0公斤. (e)煞停装置校正期间,台车速度应为五0(正负一)公里/小时,煞停距离应为四0 (正负二)公分. 4.7.5.2加速型测试台车:应使台车以总速度变化delta V为五一(正二负0)公里/小时 的速度推进,在加速期间应维持水平,台车加速设备的性能应符合下列所述: (a)在纳入惯性重量考量之下,台车加速度曲线,应保持在图八或图九中规定之区 域内,且位在「10g、5 ms」及「20g、10 ms」标线之上方. (b)根ISO
17 373 (2005)定义加速度0.5g之下的冲击起始T0. (c)包含台车、车身结构及惯性重量的总重不能与校正所用之标称值差距大於正负 四0公斤. (d)加速设备校正期间,台车总速度变化应为五一(正二负0)公里/小时. (e)检测机构应使用三八0公斤以上的台车(装设有座椅). 4.7.6 若卷收器已执行安全带总成耐蚀性试验,则无须进行前述 4.6.1.5.2 或4.6.2.3.2 规 定之耐蚀性试验. 4.7.7 具预负载装置之安全带额外试验:将预负载装置置於六0(正负五)度之环境二四 小时(若预负载装置与安全带总成可拆离者,则可拆离),然后将温度升至一00(正 负五)度静置二小时,随后置於负三0(正负五)度环境下二四小时.自前述环境条件 移出后应加热至室温. 4.7.8 不论是安全带或束缚系统,其应依照 4.7 规安装,或安装於束缚系统正常装设 之车辆结构部位上,并将该部位依照 4.7.2 至4.7.5 之规牢固地装设於试验台车. 5. 检测基准 5.1 安全带总成耐蚀性试验:应无劣化及腐蚀现象. 5.2 调整装置微滑动试验:每一试件皆不得超过二五公厘,而所有调整装置之试件总滑动 不得超过四0公厘. 5.3 织带试验: 5.3.1 初始抗拉强度试验:一四七00牛顿以上.两个试件破坏负荷之相差值应不大於 较大破坏负荷之一0%. 5.3.2 宽度试验:当拉伸力量达到九八00(+一000/-0)牛顿时,试件宽度应大於 四六公厘.试件宽度应依照 4.3.2 所述在达到上述负载时停止试验装置并进行量测. 5.3.3 耐光性试验:抗拉强度不得低於两个试件破坏负荷平均值之七五%,且应为一四 七00牛顿以上. 5.3.4 耐磨耗性试验:抗拉强度不得低於两个试件破坏负荷平均值之七五%,且应为一 四七00牛顿以上. 26.安全带-5 5.3.5 耐寒性试验:抗拉强度不得低於两个试件破坏负荷平均值之七五%,且应为一四 七00牛顿以上. 5.3.6 耐热性试验:抗拉强度不得低於两个试件破坏负荷平均值之七五%,且应为一四 七00牛顿以上. 5.3.7 耐水性试验:抗拉强度不得低於两个试件破坏负荷平均值之七五%,且应为一四 七00牛顿以上. 5.4 安全带总成之相关硬性零件试验: 5.4.1 强度试验:安全带总成各项配件不得损坏. 5.4.2 操作力试验:拉动力量应为五0牛顿以下. 5.5 带扣试验: 5.5.1 耐久性试验:带扣不得有损伤或磨耗. 5.5.2 开脱力试验:动态试验前,开脱力应为一0牛顿以上;
动态试验后,开脱力应为 六0牛顿以下. 5.6 卷收器试验: 5.6.1 紧急锁定式卷收器: 5.6.1.1 卷收力试验:腰部织带v二点式安全带w应大於七牛顿,连条织带v三点式 安全带w应为一牛顿至七牛顿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