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8-01-15
1 劳动检查机构办理丁类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注意事项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7年7月21日劳检4字第0970150700号函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103年12月9日劳职安2字第1031030167号函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104年9月21日劳职安2字第1041025905号函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105年9月13日劳职安2字第1051034615号函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106年4月11日劳职安2字第1061010787号函 为齐一劳动检查机构执行劳动检查法第二十六条「危险性工作场所非 经劳动检查机构审查或检查合格,事业单位不得使劳工在该场所作业」规 定之审查作业,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劳动检查机构受理申请后,应依形式审查方式於三十日内完成审查. 前项所称形式审查於初审时,指对申请书及资料、文件是否齐备实施 书面审查;

於审查时,指依各营造工程之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可能引起 倒塌、崩塌、落磐、异常出水、可燃性及毒性气体灾害、异常气压灾害及 机械灾害等主要危害之作业,事业单位是否已实施辨识评估及分析可能危 害情形,并依法令规定规划设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及采取职业安全卫生管 理等事项为审查.

1、适用围 适用於下列营造工程之危险性工作场所之审查: (1)建筑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筑工程. (2)桥墩中心与桥墩中心之距离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桥梁工程. (3)采用压气施工作业之工程. (4)长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开挖十五公尺以上竖坑之隧道工程. (5)开挖深度达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为四层楼以上,且开挖面积达 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6)工程中模板支撑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积达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占 该层模板支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上述营造工程相关之分项工程,其与营造工程危险性工作场所之

2 主要危害作业能明确区隔者,免列入审查围,由劳动检查机构依相 关法令规定执行劳动检查. 1.

1、建筑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筑工程 (1)建筑物:依建筑法之定义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 梁柱或墙壁,供个人或公众使用之构造物或杂项工作物」 ,杂项 工作物中之「高压输配电铁塔」 、 「烟囱」不列入. (2)建筑物高度:自地表至最高楼层顶板上缘或顶层上缘之最大高 度.(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条第九款之「建 筑物高度」定义) (3)危险性工作场所围:建筑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筑物相关 之营造工程工作场所. (4)具有主要危害作业起始时点:地质改良、建筑物基础(含基桩) 、 地下室、挡土设施(如导沟、连续壁、预垒排桩、钢板桩、钢轨 桩、挡土柱等)及支撑等之相关作业开始,使劳工在该工作场所 作业. 1.

2、桥墩中心与桥墩中心之距离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桥梁工程 (1)桥梁工程:指架离地表或水面,供机动车辆通行之结构物,其桥 墩中心与桥墩中心距离(即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者,不论其材 料、结构形式、施工方式,该跨相关作业均列为危险性工作场所. 用以支撑油管、水管之桥梁、专供自行车通行之桥梁、人行陆桥 及吊桥,不列入适用围. (2)桥墩:用以自地表或水面将桥梁架高(垂直或斜向)并支承或悬 吊桥梁荷重之构造,其型式包括桥墩、桥台、桥塔及其他之型式 支撑. (3)桥墩中心:桥墩顶部承载面之「断面中心」 .由一个以上承载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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