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8-01-18

2018 年5月,该 组织在会昌县麻州镇、站塘乡等多个 砂厂,以威胁、滋扰的手段强行索要 他人财物达

211 万余元,强行挖砂价 值228.95 万元,强行收取砂款43.95 万元,强迫邹某挖砂后交其销售违法所得136.26 万元,非法采砂价值32.9 万元,诈骗40 万元.被告人罗某及其组织成员依仗组织势力,通过 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 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 营、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 活动

30 余起,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 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了当地经 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 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 罗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 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 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 会性质组织.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 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扫黑除恶在行动・案件 新华社郑州6月16 日电(记 者 李丽静) 近日,一个限制多人人 身自由并致一名受害人死亡的传销恶 势力犯罪团伙的

17 名成员,被河南 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其 中被告人吴邦花被判处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 万元;

杨远宏等其他

16 名被告人分 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 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以杨应军 (另案处 理) 为首的犯罪团伙,以被告人吴邦 花、杨远宏等人为骨干成员,裹胁其 他成员,形成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 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的恶势力 犯罪团伙. 该团伙盘踞在洛阳市e河区多个 窝点,交叉作案,多次组织策划其团 伙成员实施犯罪行为,通过限制通讯、贴身看管、语言威胁恐吓、殴打 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不间 断给被害人上课洗脑,迫使多名被害 人交付钱财或诱骗亲友加入传销组织,并致一名被害人为了逃离该组织 而跳楼后,不送医院及时治疗而死亡,社会危害较大,严重危害经济和 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根据17 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 度,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方沐牧丽) 申请人相信被执行人会 按和解协议还款的承诺,同意法院解除 对车辆的查封、扣押措施,谁料被执行 人却偷偷将车辆卖了,大部分车款用于 归还别的债务和消费,拒不履行法院生 效判决.近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以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杨某是一起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了防止杨某逃避债务,在诉讼期间,申请人就申请法院查封了杨某名下的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2018 年2月,杨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杨某分期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等共计

21 万元.申请人在杨某承诺 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出于对其的信任,申请法院解除对其名下车辆的查封、扣押措施.法院解除车辆查封不久后,杨某本该按和解协议履行第一笔9万元还款义务,却将该车出售,所得款

10 万余元,仅向法院执 行账户转账2万元归还欠款;

其余售车款被杨某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消费. 南陵法院依法将杨某拒不履行法院 生效判决的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很快立案侦查,在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又履行 2.43 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基于对其按期履行协议的信任,申请法院解除了对执行车辆的查封、扣押措施,杨某却将车辆出售,所得售车款中的9万余元被其擅自处分,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履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杨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讯 (记者 张娅通讯 员彭丹丹王佳月) 为偿还高利贷,西安某高校教师黄某多次对其任 教学校学生、学生家长、该校其他职 工进行诈骗,诈骗金额高达 107.285 万元.6 月14 日下午,陕西省西安市 邑区人民法院将法庭搬至西安市高 新区某高等专科学校,由副院长胡永 利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该起诈 骗案.被告人所在学校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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