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8-01-28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 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3 ― 第三条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大会决议,按照有 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 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园林保护、 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装饰装修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 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向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 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确保能得到及时沟通,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 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更新.业主不提供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相关资料邮递或投送至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 专有房屋 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等通讯方式的视为送达, 采取留置送达 的,应附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 建筑面积计算;
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 筑面积计算.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从其约定,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 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 ―
4 ― 等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 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 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 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 业,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 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主 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对装 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不得擅自 占用共有部位.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 中对相邻业主 (物业使用人) 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晚间 时 至次日上午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 重噪声、粉尘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造成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 害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 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 确保安全;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通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 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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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电梯,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 规定和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约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物业区域内 车辆停放等规定;
(九)阳台封闭, ;
(十)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
(十一)晒衣架安装, ;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他 人合法权益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