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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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江苏和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和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推荐主办券商 二一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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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江苏和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和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和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和和股份 、 公司 、 挂牌公司 ) 于2016 年11 月2日收到贵公司下发的 《关于江苏和和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后, 立即会同中 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山证券 、 主办券商 ) 、上海 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律师 )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以下简称 会计师 )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核 查、研究和分析,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更新.

现对反馈意见的落实和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 其中对公开转 让说明书的修改、 补充内容已用楷体加粗的形式予以标明, 请审阅指正. (除非另行说明,本文件采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采用 的简称相同. 涉及到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改动部分, 已经按照反馈意见 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完善,并以楷体加粗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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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补充说明对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的要求,请主办券商补充说明对子公司的核查是否符合上述 文件的要求. 公司回复: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 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 》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以下 要求: (1)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全资、控股或通过其 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公司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 表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报告期内是否 纳入合并报表 公司类型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和和热熔胶有限公司 是 全资子公司 50.00 100.00 温州创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是 控股子公司 200.00 45.00 和和股份持有温州创和新材料有限公司45%股权,向温州创和派遣 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可以控制温州创和的经营管理与人事任免, 故将温 州创和作为控股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 (2)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并在业务资质、 合法规范经营方面须符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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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的相应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 上海和和及温州创和从成立至今, 未进行过股票发行, 历次股权转 让行为合法、合规.上海和和及温州创和拥有业务经营所需的资质,依 法规范经营, 报告期内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已取得相关主 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上述 相关人员在子公司的兼职情况如下表: 姓名 公司职务 子公司的兼职情况 叶书怀 董事长、总经理 上海和和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张涛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上海和和监事,温州创和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上述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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