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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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DPR-2015-0060001 鲁科字〔2015〕80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 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6月19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

2 - 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仪器设备服务大众创新创业,根据《国 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 见》 (国发〔2014〕70 号)精神,完善规范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 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省级以创新券 的形式,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以下简称 "省仪器设备网" ) ,对省内(不含青岛市)小微企业使用高校、 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会员" )科学仪器 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条 对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 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 60%补助、其他地区 40% 补助.同一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 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给 予其服务总额 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

200 万元. 第四条 各市科技部门是工作执行主体,负责落实和制定本 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建设本地区开放共享网上管 理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管理平台" ) ,并与省仪器设备网联网, 实现全省共享,互联互通;

自主确定入网共享的科学仪器设备范 -

3 - 围并纳入网上管理平台;

负责小微企业入网审核、创新券使用统 计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五条 小微企业承诺遵守相关诚信条约,经企业所在地县 (市、区)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在省仪器设备网上注册成为 用户会员,即可获得使用创新券的资格. 第六条 拥有政府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的高校、科 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须在省仪器设备网上注册成为供给方 会员,通过所在地县级以上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 ,准 确发布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功能、服务时间、经物价部门核定 的收费标准、技术操作员等信息及相关服务条约,自觉接受社会 监督,确保服务质量.鼓励其他拥有仪器设备的单位加入,注册 为供给方会员. 第七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 化器等创新服务平台须按要求开放科学仪器设备,积极为小微企 业服务.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将作为省级创新服务平台绩 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用户会员通过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预 约使用供给方会员的仪器设备,并签署协议,明确服务费用和具 体要求.用户会员应按协议约定送检样本,按时支付扣除创新券 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给方会员按协议提供测试结果,并依据省级 创新券补助标准,相应核减用户会员服务费用. 第九条 供给方会员和用户会员在完成测试并结清费用的 -

4 - 同时,通过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提供仪器使用费结 算情况.用户会员还应上传发票复印件,作为统计补助金额、监 督服务工作的依据,并对供给方会员服务进行网上评价,评价结 果作为供给方会员的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市组织对本区域内供给方会员进行考核,重点考 核仪器使用效率、共享成效和服务质量等工作实绩,并向社会公 布考核结果. 供给方会员考核情况将作为省级预拨资金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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