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8-02-07 |
6 配售的理由 董事认为,配售为本公司进一步扩大股东基础之良机及其募集资金将增强及促进本公司 业务. 董事认为配售协议条款(包括配售费及配售价)属公合理,符合目前市况以及本公司 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所得款项用途 按配售最多股份计算,配售股份的配售所得款项净额(扣减所有相关成本及费用(包括佣 金、律师费用及徵费))约为 1,169.79 百万港元,拟用於补充本公司的一般营运资金. 配售完成后每股 H 股所筹集之净额(扣减所有相关成本及费用(包括佣金、律师费用及 徵费) )约为 22.33 港元. 过去十二个月之股本集资活动 紧接本公告日期前
12 个月,本公司并无进行任何股本集资活动或发行任何股本证券. 申请上市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於联交所上市及交易. 术语及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营业日」 指 持牌银行於香港全面开放营业之任何日期(不包括周
六、周日、 香港公众假期及於上午9:00至下午5:00发布的8级或以上热带气 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之任何日期)
7 「交割日」 指 已达成配售协议所载完成配售条件的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惟无 论如何不迟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 面协定的其他日期 「本公司」 指 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 股份有限公司,其已发行H股股份於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关连人士」 指 上市规则所定义者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内资股」 指 本公司注册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境内普通股,以人 民币认购 「一般授权」 指 股东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举行之二零一二年股东周年大 会上授权董事会发行、配发及处理不得超过截至二零一三年 六月十七日已发行内资股及H股各自20%的额外内资股及/或 H股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股」 指 本公司注册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境外上市外资普 通股,於联交所上市并以港元认购及买卖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 指 配售代理根涫坌榇偈谷瞎喝魏闻涫酃煞葜懒⒆ㄒ怠⒒ 构或者其他投资人 「配售」 指 根涫坌榕涫酃煞
8 「配售代理」 指UBS AG,香港分行 「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与配售代理就配售签订之配售 协议 「配售价」 指 配售股份应付价,每股H股23.00港元 「配售股份」 指 本公司将根涫坌榕浞⒑头⑿凶疃辔52,392,000股新H股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证券法」 指 美国1993年证券法,经修订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股份」 指 内资股及H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上市规则所定义者 承董事会命 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梅群 董事长 中国北京, 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於本公布日,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梅群先生、谢占忠先生、殷顺海先生、王煜炜先生及 房家志女士;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谭惠珠小姐、丁良辉先生及金世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