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8-02-08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1 年4月修订) - -

7 股份的 5%后, 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 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应当规范关联交 易,严禁发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 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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