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8-02-11 |
3 类: 安全基本法则 - 阐述防护和安全的目标、概念和原则以及为安全要求提供依据. 安全要求 - 制定为确保当代和未来人类和环境受到保护所必须满足的要求. 这些要求用 必须 来表述,并遵循安全基本法则中提出的目标、 概念和原则.如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则必须采取措施以达到或 恢复必要的安全水平.安全要求使用监管性语言,以便能将其纳 入国家法律和条例. 安全导则 - 就如何遵守安全要求提出建议和指导性意见.安全导则中的建议 用 应当 来表述.建议采取规定措施或等效的可替代措施.安 全导则介绍国际良好实践并且不断反映最佳实践,以帮助用户努 力实现高水平安全.每一安全要求出版物均以若干安全导则作为 补充,在制定国家监管导则时可以利用这些安全导则. 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需要辅以工业标准,并且必须在适当的国家监管 基础结构范围内加以实施,以期充分发挥有效作用.原子能机构印发了广 泛的技术出版物,目的是帮助各国制订国家标准和发展国家基础结构. 标准的主要用户 除监管机构及政府部门、政府当局和政府机构外,还有以下单位使用 这些标准:核工业当局和营运组织;
设计、设备制造和应用核与辐射相关 技术的组织,包括各种设施的营运组织;
医学、工业、农业、研究和教育 领域涉及辐射和放射性物质的用户和其他单位;
以及工程师、科学家、技 术人员和其他专家.原子能机构本身在其安全评审工作中以及为了编制教 育和培训课程也要使用这些标准. 标准的制定过程 编写和审查安全标准的工作涉及原子能机构秘书处及分别负责核安 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领域安全的
4 个安 全标准委员会(核安全标准委员会、辐射安全标准委员会、废物安全标准 委员会和运输安全标准委员会),和1个负责监督整个安全标准计划的安 全标准委员会.原子能机构所有成员国均可指定专家参加
4 个安全标准委 员会的工作,并可就标准草案提出意见.安全标准委员会的成员由总干事 任命,并包括负责制订国家标准的政府高级官员. 就安全基本法则和安全要求而言,经安全标准委员会核可的草案须提 交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准后方可出版.安全导则经总干事核准后出版. 在经历这一过程后,标准已经能够反映出原子能机构成员国的一致意 见.在制定标准过程中考虑了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的结论和国 际专家机构特别是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的建议.一些标准的制定是在联合 国系统的其他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的合作下进行的,这些机构包括联合国 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经合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和世 界卫生组织. 为了不断更新安全标准,在标准出版
5 年后将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 是否有必要进行修订. 新安全标准的制定或现有安全标准的修订程序. 由秘书处编写提纲并制订 工作计划,然后由各安全 标准分委员会和安全标准 委员会进行审查 由秘书处和顾问起草 新的安全标准或修订 现有安全标准 由安全标准委员会核可 由各安全标准 分委员会审查 成员国 草案 草案 终稿 提出意见 标准的适用和范围 原子能机构《规约》规定原子能机构在实施本身的工作方面安全标准 对其有约束力,并且在实施由原子能机构援助的工作方面安全标准对国家 有约束力.任何希望与原子能机构缔结有关任何形式的原子能机构援助协 定的国家均须遵守安全标准中与协定所涵盖活动有关的要求. 国际公约中也载有与安全标准中所载相类似的要求,这些要求对缔约 国有约束力.安全基本法则已被作为制定《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 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基础.《核或放射紧急情况准备 和响应的安全要求》反映了各国按照《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 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应承担的义务. 纳入国家法律和条例并由国际公约和详细的国家要求作为补充的安全 标准为保护人类和环境奠定了基础.然而,也将有一些需要在国家一级逐 案加以评定的特殊安全问题.例如,有许多安全标准特别是那些涉及安全 规划或设计的安全标准意在主要适用于新设施和新活动.原子能机构安全 标准中所规定的要求和建议在一些按照早期标准建造的设施中可能没有得 到充分满足.对这类设施如何适用安全标准应由各国自己作出决定. 文本的解释 安全标准在确定国际达成共识的要求、责任和义务时采用 必须 这 一表述形式.许多要求并不针对某一特定方,但表明适当的一方或多方应 当负责履行这些安全要求.建议则采用 应当 来表述,它表明这样一种 国际共识,即为了遵守这些要求,有必要采取所建议的措施(或等效的可 替代措施). 将按照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