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8-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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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公务卡及现金使用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考核分值 总分
100 分,其中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率
40 分、现金使用 率40 分、检查监督情况
20 分. 第十二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率高于或等于区平均 目录执行率 (区级预算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本级平均值,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镇平均值,下同)得满分;
低于区平均目录 执行率的,偏离度每低 5%,扣2分,扣至
0 分止. 第十三条 现金使用率低于或等于区平均现金使用率得满 分;
高于区平均现金使用率的,偏离度每高 5%,扣2分,扣至
0 分止. 第十四条 在当年执行公务卡及现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监督 检查中,未被发现问题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各镇 人民政府,检查监督情况得满分;
被发现问题的,每个问题扣
1 分,扣至
0 分止.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区财政局对上年度考核内容进行汇 总, 计算生成初步考核得分, 经反馈确认后, 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将年度考核情况向各部门、各 街镇实施通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本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 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区级绩效考核内容,作为重要指标进 行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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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结果问责 第十六条 根据公务卡及现金使用考核结果, 对下列不履行 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等方面情形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 不实施公务卡及现金使用制度改革, 或者实施不力的;
(二)不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和现金结算目录,或者执 行不力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公务卡及现金使用违规问题,不 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 后果或影响的. 第十七条 问责方式:
(一)对被考核单位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对被考核单位责任人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 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免职. 法律法规对问责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被考核单位及其责任人问责, 应当按照问责追 究的程序,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划分、情 节轻重等因素确定问责方式的适用.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被考核单位问责的同时, 应当追究被考核单位负责人和相 ―
8 ― 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公务卡及现金使用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财经纪律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对 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监察局和青浦区 审计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 各镇人民 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管理要求,制定 本部门、本地区的公务卡及现金使用考核问责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浦区财政局、 青 浦区监察局
2014 年8月28 日印发的 《青浦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 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青财库[2014]12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