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8-02-18

106 年起建置 「金 融资安资讯分享与分析中心(F-ISAC)」,藉由资安威胁事件之处理经验分享,提 升金融机构及早因应及危机应变之能力.该中心将银行、证券期货及保险业纳入 资安联防体系,建立跨部会资安资讯分享机制,规划於机制完备后移转由中立之 公司继续维运.

(十)打造身分识别服务中心(Authent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Service Center):电子 交易无法面对面确认身分,所以如何确认当事人之身分是金融科技发展重要课题 之一.为打造身分识别服务中心,短期请银行、证券期货及保险相关公会组成推 动小组,规划由专业之第三方机构建立身分识别服务中心;

中期建立符合国际身 分识别标准,订定各类信物信赖等级之作业规;

长期拓展信物验证类别,发展 新兴验证机制. 金管会强调,未来在推动金融科技相关计画时,将会与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及相 关周边单位密切合作,因应金融科技最新发展趋势,滚动修正检讨实施成效,纳入相关 的推动措施.并适时调整监理措施,关注风险管理与消费者保护,引导业者建立负责任 的创新之典.共同提升台湾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民众安全便捷的金融创新服务.

七、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实验条例草案金融监理沙盒 为了鼓励金融创新,金管会提出「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实验条例草案」(俗称:金 融监理沙盒)并於

2017 年12 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使台湾继英国、新加坡、澳洲和香 港之后,成为第五个拥有监理沙盒制度的国家.监理沙盒的概念源自於英国,主要的概 念在於规划一个机制,能够让金融创新的业务模式,在可以控制的环境下试行.金管会 网站说明草案要点如下:

(一)拟以科技创新方式从事需主管机关许可之金融业务实验,适用本条例.(草案第 三条)

(二)定明创新实验之申请书件、审查会议、审查项目、审查期间、创新实验期间及进 入创新实验审查决定等程序.(草案第四条至第九条)

(三)为促使创新实验顺利进行,定明创新实验期限、资讯安全、创新实验监理措施、 废止核准及创新实验结果等事项(草案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四)创新实验具有创新性且有利金融服务之发展时,主管机关参酌创新实验之办理情 形,以检讨修正金融法规及转介辅导等方式,协助该类业务之经营.创新实验结

3 果审查完成后,办理人得提出业务经营之申请,受金融法规之规,主管机关必 要时得提供业者调整期间.(草案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

(五)为办理创新实验之相关作业,定明主管机关应有专责单位,并授权主管机关订定 相关办法.(草案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

(六)为保障参与实验者之权益,明定办理人对参与实验者之责任,并应符合个人资料 保护法等相关规,办理人与参与实验者所生之民事争议,得由财团法人金融消 费评议中心办理申诉或争议处理,并向办理人收取服务费,且办理人应接受一定 额度以下之评议决定.(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七)定明主管机关或其他机关(构)得依个案检视及调整相关法令,并豁免办理特许 金融业务之刑事及行政责任规定.(草案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

(八)本条例自公布日后三个月施行.(草案第二十六条) 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实验条例草案已於

2018 年1月31 经总统颁布实施,金管会 预计将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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