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8-02-18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7 我们合同解除 本保险条款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 权的限制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1.8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9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提交的合同变更申请,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 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 力. 1.10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11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 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2. 保险保障条款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0 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