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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载有税务局对本指引公布时有关税?的释义及执?.引用本指引?会影响纳税人反对评税及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及法院提出上诉的权?.本指引取代在
1998 ?6月发出的指引. 税务局局长 朱鑫源
2011 ?10 月 税务局
网址:www.ird.gov.hk 税务条?释义及执?指引第32 号 (修订本 ) 目?段?引言1避免双重徵税的安排2安排与税务条?的关系4执?日期7第一条常设机构及其营业?润常设机构概?9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14 企业提供?务18 从事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场所21 营业代?人24 营业?润的含义25 第二条海运、空运和?运27 海运28 空运30 ?运32 第三条个人?务35 独?个人?务36 非独?个人?务39 其他个人?务(一 ) 董事费45
(二)艺术家和运动员46 第四条消除双重徵税方法47 第五条协商56 第?条适用人和税种围人的围61
(一) 个 人 居 民63
(二) 公 司 居 民65
(三) 团 体 居 民75 居民身分认证76 税种的围81 第七条一般定义 人 一语的解释83 公司 一 语的解释84 一方企业 和 另一方企业
85 结语86 附件附hii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政区基本法》第 一百?八条订明,香港特别?政区(以 下简称 香 港 )实?独?的税收制?.近??,中国内地(以 下简称 内 地 )与香港之间的活动?断增加,香港的商界在内地营商时,?时会遇到内地及香港?地税务上的问题.基於?地税制上的差?,在某些内导致双重徵税.为此内地和香港政府就?地避免双重徵税问题进??磋商.随后,双方就有关《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政区关於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的安排》(以下简称 本 安排 )内所涵盖的项目达成一致意?,双方代表并在1998 ?2月11 日签署备忘?及附后的安排.避免双重徵税的安排2. 为使本安排生效,根 税务条?》(第112 章)(以下简称 税 务条? )第49 条规定,?政长官会同?政会议已於1998 ?2月24 日藉1998 ?第126 号法?公告宣布作出?《安排指明(与 中国内地订?的关於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的安排)? 》 (以下简称 命 ? )[?附件].该 命?的第1条宣布已与内地订?避免双重徵税安排.第2条指明该安排载?於内地国家税务总局与香港特别?政区库务局签订的备忘?内.该备忘?及该安排的详细条文载?於命?附表之内.3. 本安排旨在对?地的徵税管权作出合?的划分,以避免对同一项收入在?地被重复徵税.本安排的条款基本上?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 称OECD)和?合国的税收协定本,加以适当调整以?合内地及香港的需要.?考OECD 和?合国的本是因为国际性本总结?世界各国处?相互税收关系的经验,而且本条文亦在国际上有认知,亦为处?跨国公司税务的专业人士所熟?,所以?照?种本然后拟订的安排在施?上可望有具体和适?的功效.安排与税务条?的关系4. 本安排是根拔裉?第49 条宣布施?的,应视为税务条?整体的一部分,并且具有相等的法?效?.因此,本安排与税务条?(包 括附属法?)之 间是彼此?系,相互补充.在本安排所涵盖的围和项目之内,本安排具有划分税收管权的功能,但税收管权在具体划分之后,双方仍须根髯缘幕舅笆辗?,处?在课徵上产生的问题,?如判定某项所得是否徵税、计算应课税额及税款等.解决上述具体的问题后,才能确保本安排能够准确而有效地实?.对於本安排未有提述的项目,仍然按照双方的法?和规章处?.5. 在处?本安排与税务条??一致的问题时,本安排应处於优先地位,以?违反本安排的规定为准.在本安排所包括的项目之内,凡税务条?规定的徵税条件,待遇或负担超出?本安排规定的,即应按本安排执?.反之,倘?税务条?规定的徵税条件,待遇或负担低於安排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仍按税务条?的规定处?.6. 本安排生效之后,亦?应影响香港原有税务上的优惠.如本港厂商与内地机构签订合约进???加工,根拔裉?释义及执?指引第21 号(2009 修订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