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8-02-21 |
30 至44 段的?明,本港厂商的整体?润的50%可被视为源自境外的?润,在香港获豁免缴纳?得税,按50:50 的比??划分?润源自本港和境外的办法仍然适用於香港.按本安排,严格????加工的工厂可被视为香港企业在内地设有机构、场所,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但つ诘叵质蔽从写蛩愀谋渥?对??加工作业徵税的方式.执?日期7. 双方各自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后,须互相以书面通知.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为1998 ?4月10 日 o本 安排随即生效. 本安排在内地适用於1998 ?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而在香港则适用於1998 ?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中取得的所得.因内地是以??为纳税??,而香港则以任何一?自4月1日起计的十二个月期间为一个课税??.为?配合?地的法?,所以本安排在?地须要在?同的日期开始执?.虽然?地的执?日期相距三个月,但并?会因此构成衔接上的问题.因为香港已於1998 ?4月1日开始实施本安排,香港居民在4月1日至6月30 日从内地取得的所得已缴纳的内地税款,可根景才诺牡谒奶跸蒯缢胺椒竦盟笆盏置.28. 香港企业可以采用课税??终结日,即3月31 日,或者课税??内的任何一日作为帐目结算日.而企业的 评 税基期 则是该课税??内的帐目结算日为止的一?.因此,1998/99 课税??的评税基期最早可於1997 ?4月2日开始(即 以2/4/1997 至1/4/1998 为1998/99 课税??之基期), 该评税基期内取得的收入?可按本安排的规定处?.企业?於1998/99 课税??内变?帐目结算期,税务局局长可根拔裉?第18E(1)条决定认为适合的评税基期而计算应评税?润.第一条常设机构及其营业?润常设机构概?9. 香港是按 地 域?源原则 徵 税的,所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润均须徵税,但?源自香港境外的?润则豁免徵税.?过,某些跨境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整体?润,由於活动的围跨越?地,并?容?清楚界定是源自内地或香港,亦有可能产生重复徵税的情况.10. 国际间签订避免双重徵税协定,?普遍地使用? 常 设机构 的 概?,以解决对营业?润在?源地徵税的问题.本安排亦??外.按本安排的第一条第一款,「一方企业的?润应仅在该一方徵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另一方进?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营业,其?润可以在该另一方徵税,但仍仅以属於该常设机构的?润为限.」所以企业在该另一方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设有常设机构,也就成为该另一方对其?润能够徵税或?能徵税的准则.11. 按本安排中的常设机构原则,可根占(固 定的营业场所)、时间(? 续或?计的日期)和 职能(准 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三 种概??判定企业在某一方的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以解决?润的?源地问题.本条第二款概括地解释?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其规模和形式并没有规限.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场所,通常具有以下的条件:3(1) 它必须是一个营业的场所.其中包括?用於从事营业活动的所有房屋、场地、设备或设施,如机器设备,仓库、摊位等,并且??是企业自己拥有的,还是租用的.(2) 它必须是固定的,并且是长久性的地点.但在固定地点进?的营业活动?有暂时的间断或停顿,并?影响这常设机构的存在.(3) 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透过该营业场所而进?的.12. 本条第三款作出?举性的解释,「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