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8-02-23 |
(ii) 独家保荐人已收到黄女士有关鼎和拖欠偿还的书面确认,彼於所有相关时间 均为鼎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未参与任何其日常业务.黄女士对鼎和日常营 运的影响甚为有限;
(iii) 鼎和拖欠偿还并非黄女士过失所致,且并无发现黄女士有欺诈行为.此外,根 啥懒⒌鞑榇砣司突婆勘尘敖械乃咚系鞑椤⒈尘暗鞑榧捌撇鞑,独 家保荐人并无发现有任何事项使得黄女士不具备上市规则第3.08条及3.09条项 下按 「诚实」 及良好意愿并以本公司的整体利益行事之品格及诚信;
董事及高级管理层C152 C 本文件为草拟本,属不完整并可予更改.阅读本文件有关资料时,必须与本文件 「警告」 一节一并 阅览. (iv) 黄女士作为非执行董事的主要职责为监督本集团的企业管治事项及彼将不会 涉及本集团的日常管理;
及(v) 本公司相信黄女士於其职业生涯中的技能及经验带至本集团将有利於本集团 的未来发展及策略, 故本公司认为,正如独家保荐人所同意,并未就因呈请一事而对黄女士根鲜泄嬖虻 3.08条及第3.09条是否适合担任董事产生怀疑. 董事及独家保荐人已考虑黄女士於上市公司同时担任的董事及其他职务.经考虑下列因 素后,董事认为,黄女士将能投入时间於本公司事务: (a) 黄女士目前於六间上市公司担任职务,同时彼亦担任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负 责向董事会提供会计意见,且彼并无於本公司任何董事委员会担任职务.黄女 士已向本公司确认,经计及其经验及彼先前於不同上市公司担任的职务,彼有 才能及能力投入足够时间履行其作为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及责任;
(b) 根遂蹲詈笫导士尚腥掌诘H味轮拔竦纳鲜泄究⒌亩阋黄吣昙岸 零一八年年报以及黄女士作出的确认,彼於该两个年度在该等公司所有董事 会会议的出席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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