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8-03-05 |
75 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2024042) : 本院受理原告朱笑 莹与被告朱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 明,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 条之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 起诉状和 证据副本、 开庭传票、 转换程序通知书、 合议庭组 成人员告知书、 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 告诉称要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 借款
150000 元及支付利息 (利息自起诉之日起 按年利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2.本案诉讼 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 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 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 庭审理时间为
2019 年9月25 日8时50 分, 开庭 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 本院将 依法判决. (2019) 浙0784民初3699号 李梅 (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园童村风 水街28 号, 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1256423) :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 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梅信 用卡纠纷一案, 因你无法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向你公告 送达应诉通知书、 起诉状和证据副本、 开庭传票、 转换程序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举证 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
一、 判 令被告李梅向原告归还透支款本金2029.87元并 支付利息、 违约金 (计算至2019年3月17日止的 利息为139.73元, 违约金为170.74元, 自2019年3月18 日起利息和违约金继续按信用卡领用合 约约定计算方法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
二、 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 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 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9月24 日9时50 分, 开庭地点为本院
19 号审判庭.逾 期不来应诉, 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 浙0784民初4184号 陈罗静 (住浙江省水库市西城街道西田畈村
242 号, 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9078222)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 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罗静 信用卡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向你们 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 起诉状和证据副本、 开庭 传票、 转换程序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
一、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罗静立即向原告归还透 支款本金29993.75元, 并支付利息、 遗约金 (计算 至2019年3月17日止的利息为5951.15元, 之后 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违 约金从2018年4月17日起按倡用卡领用合约约 定计算方法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计算至2019 年3月17 日止的违约金为 5707.63 元) ;
二、 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 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
2019 年9月24日9时20分, 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 (西 门五楼) .逾期不来应诉, 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 浙0784民初4285号 童俊杰 (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下皇渡村 川南146 号, 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5260814) 、 章玲玲 (住浙江省永 康市江南街道下皇渡村川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