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8-03-05 |
第3页8.1.2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
审 核委员会应於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及有关申报 责任;
在审查和监测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委员会应: 8.1.2.1 研究本公司与核数师之间的所有关系(包括非核数服务);
8.1.2.2 每年向核数师索取资料,了解核数师就保持其独立性以及在监察有 关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就转轮换核数合夥人及 职员的规定;
及8.1.2.3 至少每年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核数师一次,以讨论与核数 费用有关的事宜、任何因核数工作产生的事宜及核数师想提出的其 他事项. 8.1.3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 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 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 机构属於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核数 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评估时 外聘核数师的独立性或非审计服务的客观性,委员会应考虑: 8.1.3.1 就核数师的能力和经验来说,其是否适合为发行人提供该等非核数 服务;
8.1.3.2 是否设有预防措施,可确保外聘核数师的核数工作的客观性及独立 性不会因其提供非核数服务而受到威胁;
8.1.3.3 该等非核数服务的性质、有关费用的水平,以及就该核数师来说, 个别服务费用和合计服务费用的水平;
及8.1.3.4 厘定核数职员酬金的标准. 审阅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8.1.4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 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在这方 面,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报告前作出审阅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 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8.1.4.1 会计政策及实际业务上之任何更改;
8.1.4.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第4页8.1.4.3 因核数所产生之重大(账目)调整;
8.1.4.4 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8.1.4.5 符合会计准则之规定;
及8.1.4.6 符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8.1.5 关於上述之 8.1.4 而言: 8.1.5.1 委员会成员应与本公司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 少每年与本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
及8.1.5.2 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 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 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监管本公司财务申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 8.1.6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8.1.7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 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 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8.1.8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 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8.1.9 如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
也 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发行人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