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8-03-06 |
该召集人未指定代?人 者,由本委员会之其他成员推举一人代?之. 第九条(议程之订定) 本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召集人订定,其他成员亦得提供议案供委员会讨?,会议议程应事 先提供予委员会之成员. 本委员会召开时,应备置签名簿供出席成员签到. 本委员会之成员应亲自出席委员会,如?能亲自出席,得於每次会议时,出具委托书? 举召集事由之授权围委托其他成员代?出席,但每一成员以受一人委托为限.如以视 讯?与会议者,视为亲自出席. 第十条(决议方法) 本委员会为决议时,除法?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表 决时如经会议主席徵询无?议者,视为通过,其效?与投票表决同. 前项表决之结果,应当场报告,并作成纪?. 第十一条(议事?) 本委员会之议事,应作成议事?,议事?应详实记载下?事项:
一、会议届次及时间地点.
二、主席之姓名.
三、成员出席?况,包括出席、请假及缺席者之姓名与人?.
四、?席者之姓名及职称.
五、纪?之姓名. ?、报告事项.
七、讨?事项:各议案之决议方法与结果、委员会成员之反对或保?意?.
八、?时动议:提案人姓名、议案之决议方法与结果、委员会之成员、专家及其他人员 发言摘要、反对或保?意?.
九、其他应记载事项. 本委员会签到簿为议事?之一部分.如以视讯会议召开者,其视讯影音资?亦为议事? 之一部分. 议事?须由会议主席及记?人员签名或盖章,於会后二十日内分送委员会成员,并应呈 报董事会及?入公司重要档案,且应保存五?;
议事?之制作及分发,得以电子方式为 之. 前项议事?保存期限未届满前,发生关於本委员会相关事项之诉讼时,应保存至诉讼终 止为止. 第十二条(会议决议之办?) 本委员会决议之事项,其相关执?工作,得授权召集人或本委员其他成员续?办?, 并以书面向本委员会其他成员续?办?,并以书面向本委员会进?执?之报告.本委 员会认有必要时得於下次会议提报委员会追认或报告. 第十三条(?使职权之资源) 本委员会开会时,得请本公司董事、相关部门经?人员、内部稽核人员、会计师、法 ?顾问或其他人员?席会议,并提供相关必要之资讯. 本委员会得经决议委任?师、会计师或其他专家,就?使职权有关之事项为必要之查 核或提供谘询,其衍生之费用由本公司负担之. 第十四条(施?) 本委员会组织规程,应经董事会通过,修正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