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8-03-23 |
公司于
2013 年12 月11 日刊登《关于公司 5%以上股东股份过户的提示性公 告》 (编号:临2013-046) ,公告内容涉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 浙杭商初字第
17 号《民事调解书》 (以下简称"调解书" )中所述的公司第二大 股东新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洲集团" )所持公司 41,943,851 股股份过 户至傅建中先生指定公司名下事宜.公司于
2013 年12 月13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具的上证公函【2013】1286 号《关于对浙报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股东代持事项的问询函》 (以下简称"问询函" ) ,问询函内容涉及调解书中所称 股票"代持"行为(调解书原文相关表述为: "原告傅建中与被告林海文、新洲 集团和黄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一致确认原由新洲集团代持的 41,943,851 股浙报传媒(证券代码 600633,原白猫股份)股票及相应收益归傅建中所有, 各方一致确认
2009 年8月26 日订立的《终止合作及权益分割协议》及相关补充 协议有效. " ) 公司收到上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问询函后,按照问询函要求,立即对公 司 (包括公司前身上海白猫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白猫股份" )
2005 年至
2011 年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变动及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自查, 并致函股东新洲集团问 询有关股票"代持"行为.根据自查及问询结果,现将上述股票"代持"情况说 明如下:
一、股票"代持"情况
1、2009 年8月26 日,新洲集团股东林海文与傅建中签订了《终止合作及 权益分割协议》 , 约定将新洲集团名下 41,943,851 股白猫股份股票 (以下简称 "白 猫股份股票" ,自2011 年9月起,称为"浙报传媒股票" )及其他相关资产、权 益分配给傅建中,协议第四条第
1 款明确,本协议签订之后,新洲集团拥有投资 权益的白猫股份等业务和资产项目的经营管理由傅建中独立负责,自负盈亏,新 洲集团不予干涉;
傅建中将持有的新洲集团 20%权益转让给林海文,除协议第四 条第
1 款约定的业务和资产项目外,新洲集团整体由林海文负责经营管理;
在傅 建中要求时,林海文和新洲集团应配合办理白猫股份股票过户事宜.
2、2009 年9月11 日,林海文与傅建中签订了《终止合作及权益分割协议 之补充协议》 ,约定: "受制于白猫股份股改承诺的限制,暂无法办理股票过户手 续,经双方协商,乙方(傅建中)同意由新洲集团代持 41,943,851 股白猫股份股 票".
3、2010 年12 月16 日,林海文、傅建中与新洲集团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二》 ,约定傅建中指定新洲集团将白猫股份股票转让给由傅建中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浙江永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永恒" ) ,由此产生的税、费由傅建中 承担.
4、2010 年12 月19 日,新洲集团与浙江永恒签订了《关于上海白猫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了由新洲集团将所持白猫股份股票转让 给浙江永恒的相关事项.
5、上述第
3 条及第
4 条所述协议签订后,白猫股份股票转让给浙江永恒的 股权转让行为的有关手续并未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