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8-03-31

九、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委托方及相关当 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 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 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 所涉及的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摘要 亚评报字【2013】126号 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对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拟进 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3 年10 月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简要报告如下: 评估目的: 确定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10月31日的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经审计后资产和负债. 评估基准日:2013年10月31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评估结论: 采用收益法评估后,我们得出如下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

2013 年10 月31 日, 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为 18,308.47 万元,负债 10,868.46 万元,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7,440.01 万元;

评估值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 为23,896.74 万元,与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 7,440.01 万元相比较,评估增值 16,456.73 万元,增值率为 221.19%. 采用市场法评估后,我们得出如下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10月31日,郑州 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8,722.73万元,与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 7,440.01万元相比较,评估增值21,282.72万元,增值率为286.06%. 采用收益法评估的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3,896.74万元,采用市场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8,722.73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比市场法评 估结果低4,826.00万元,差异率为16.80%.经分析,我们认为差异的主要原因有: 收益法是从未来收益的角度出发,以被评估企业现实资产未来可以产生的收益,经 过风险折现后的现值和作为被评估企业股权的评估价值,企业未来的效益好,获利能力 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 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 高,按收益法评估得出的价值就较高,反之则低;

市场法是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 在市场上已有的股票交易价格、股东权益、经营财务数据等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 值,由于股票价格中包含了证券市场投资者对股票投资回报的预期,市场一般都会给予 高于账面净资产较多的溢价,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也更多的体现了资本市场对被评估对象 的一种交易变现和投资收益的预期. 我们认为,两个评估结果的差异率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 由于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委托方提供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委托方拟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考虑到市场法 选取的对比公司主要为国内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而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尚不够成熟, 波动较大,股票价格受政策因素、资金因素等影响较大,易造成估值结果的一定偏差. 考虑到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公司已逐渐形成了自己特 有的经营理念、经营策略和经营方法,并拥有相对稳定的技术研发团队、管理团队和一 定的客户资源.评估人员经过对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及历史业 绩分析,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经 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更能全面、合理的反映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因此选定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3,896.74万元.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充分考虑评估报告正文中描述的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假设条 件、特别事项及使用限制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及评估报告中列示的其他使用者为本次评估目的参考使用.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经本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 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任何公开媒体. 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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