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8-03-31 |
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就 "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 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及投资规模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为 485,666,05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37,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经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邓文胜: 马鹏瑞: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