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8-04-01 |
4 基本规定 4.1 综合管廊及入廊管线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2 综合管廊运维工作应由具备相关专业能力与经验的单位承担,维护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 有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4.3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应包括运行检查、维修养护及应急抢修. 4.4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分别建立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运行维护制度. 4.5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联络与协调机制,运行维护工作应相互衔接,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发现管廊内管线存在异常时,应及时通知管线单位. b) 管线单位发现所属管线存在缺陷或隐患时,应及时报备综合管廊运营单位. c) 管线单位发现综合管廊、 其他管线存在异常时, 应及时通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 综合 管廊运营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确认和处理. d) 影响管线的施工作业实施前,建设单位应与相关管线单位沟通,做好管线的安全防 护工作.
3 e)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与各管线单位应实现运行维护信息共享. 4.6 综合管廊应进行定期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入廊管线、附属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并应 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4.7 综合管廊及入廊管线运行维护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计量检定. 4.8 运行维护人员进入综合管廊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配备防护装备. 4.9 在综合管廊内实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满足消 防要求. 4.10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宜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设施运行状态、廊内环境状况、运行维护 过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等的管理. 4.11 在综合管廊安全防护范围内开展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制定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方案, 经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5 管廊本体运行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管廊主体结构及附属物的运行维护包括运行检查、维修养护及施工安全防护. 5.1.2 管廊主体结构及附属物的运行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和专项检查. 5.1.3 日常巡查频次应不少于1次/周,定期检查分为季检、年检、普查,管廊主体结构的普查 频次宜为1次/10年. 5.1.4 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作业期间,应依据施工情况对综合管廊进行特殊检查;
综合管廊 结构修复、 更换、 重建等改变管廊初始状态的行为发生后, 重要管线入廊后, 或火灾、 地震、 洪灾、恐怖袭击等极端或突发事件后应对综合管廊进行特殊检查. 5.1.5 专项检查应根据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结果以及管理需求确定. 5.1.6 管廊结构在经历地震、火灾等灾害后,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度及耐久性 检测评估,确定可靠性等级. 5.2 主体结构运行检查 5.2.1 主体结构检查项目及内容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主体结构检查项目及内容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1 变形 管廊结构断面尺寸、净空收敛、倾斜等
2 沉降 管廊顶板、底板沉降,横向、纵向及变形缝两侧差异沉降等
3 裂缝 裂缝的类型、长度和宽度,裂缝宽度大于3mm时应检测深度
4 表观 结构表面起毛、酥松、蜂窝麻面、起鼓、剥落剥离、材料劣化 的位置、范围和程度
5 渗漏 渗漏水的位置、湿渍面积、pH值、水量、浑浊和冻结状况
6 钢筋锈蚀 混凝土内部钢筋锈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