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8-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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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沈阳华安国际仪表工程 有限公司 (6)关于对张春霖、沈祚萍出资行为合法性的核查 保荐机构和律师与张春霖、 沈祚萍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巴安水处理成立后至张春霖、 4-5-7 沈祚萍补足出资期间,巴安水处理与张春霖、沈祚萍控制的巴安实业之间发生资金往来 的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 根据保荐机构和律师的核查,张春霖、沈祚萍的出资资金系向中林建设借款所得, 并由中林建设代其二人缴付了注册资本, 该100 万元注册资本经上海云间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上云会验字(99B)第263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张春霖、沈祚萍系真实的 缴付了注册资本,故张春霖、沈祚萍的出资行为并不属于《公司法》 (1999 年修正)第 二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虚假出资的情形;
巴安水处理设立后, 公司代张春霖、 沈祚萍将
100 万元资金归还给中林建设, 由此形成的是张春霖、 沈祚萍对巴安水处理的欠款
100 万元. 该注册资本并没有直接付至张春霖、沈祚萍,故该行为亦不属于《公司法》 (1999 年修 正)第二百零九条所规定的抽逃出资的情形. 在巴安水处理将注册资本代张春霖、沈祚萍归还给中林建设后,张春霖、沈祚萍通 过其二人控制的巴安实业在
1999 年4月至
12 月期间陆续提供了 842,870.60 元资金供 巴安水处理使用.由此可见,其二人不存在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的主观意图.其二人 在巴安水处理设立后的一年内(2000 年3月之前)即以代付货款的形式补足了出资,客 观上,其二人并没有长时间的抽走公司资金不予归还的行为. 巴安水处理设立后, 虽然存在公司代股东偿付其向中林建设所借出资款不到位的情 形, 但由于同时存在股东将资金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情形, 公司的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 股东出资不规范,没有影响巴安水处理的法人资格和法人地位,亦没有损害债权人或其 他第三方的利益. 同时, 公司的股东在较短时间内已经自行纠正上述出资不规范的行为, 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存在的注册资本不规范的情形,并未 违反《公司法》 (1999 年) 、 《刑法》的相关规定、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不构成抽逃出 资、虚假出资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该等情况不会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7)主管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
2011 年4月17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对发行人首次出资程序进行了 核验, 并出具 《证明》 , 上海巴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现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设立之时股东张春霖、沈祚萍在出资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因其及时自行规范,故本局未 予以处罚. 4-5-8 (8)张春霖、沈祚萍对首次出资事项的承诺
2010 年6月1日,张春霖、沈祚萍出具《承诺书》承诺, 我们于
2000 年3月31 日之前补足了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 因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问题而导致公 司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损失,我们承诺将无条件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9)关于出资不规范的影响 巴安水处理设立时存在股东注册资本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形.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 《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2000]第176 号) 如 违法的公司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达到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且自该纠正行为之 日起超过二年的,则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行为 的规定,鉴于相关股东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