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8-04-05 |
(三)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3月15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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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 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 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利息.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 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 别简称"QFII" 、 "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 月1日起施行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 以及2018 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4 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 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
1 号 联系人:黄隆 联系方式:0597-3833049 邮政编码:364200
(二)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33 层 联系人:王帅帆、惠倩颖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
电话:021-3887
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