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8-04-05 |
新建、改扩建矿山禁止采用小型独立氰化工艺、小型 火法冶炼工艺、小型独立堆浸工艺等国家明文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技术. b)对复杂的含砷、含硫、微细包裹型金精矿(或含金矿石)宜采用原矿焙烧、生物氧化、热压氧化 等工艺进行预处理. c)应根据不同的矿石性质,选择合理的选冶工艺,提高选矿(冶)回收率.选矿(冶)回收率指 标应符合附录A要求. d)应对低品位资源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于技术经济可行的,应进行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率. 6.3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 6.3.1 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具体要求如下: a)排土场、露天采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塌陷区、废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生态环 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HJ 651的规定. b)应开展采空区事故隐患综合治理工作,采取崩落围岩、矿柱支撑或废料充填等方法处理采空区. c)闭坑矿区(采区)压占、毁损土地及闭库的尾矿库应在三年内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质量应 符合TD/T 1036的规定. d)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实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
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
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
区域整体生态功能 得到保护和恢复. e)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应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 6.3.2 应建立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