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8-04-0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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