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8-0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73民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卡瑟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aquatherm GmbH Kunststoff- ,Extrusions-und Spritzgieβ-Technik),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阿滕多恩D-57439宾根5号(Biggen5,57439 Attendorn,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代表人:德克 卢森博格(Dirk Rosenberg),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颖宇,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55号1幢101-11室. 法定代表人:沃克 希尔(VOLKER SCHEE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献磊,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卡瑟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卡瑟姆公司)、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德阜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 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阿卡瑟姆公司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颖宇,上诉人开德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健、沈献磊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卡瑟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阿卡瑟姆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 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开德阜公司与阿卡瑟姆公司合作十多年间持续 在阿卡瑟姆公司生产的PP-R管道上使用 德国洁水 .在双方合作终止后,开德阜公 司并未停止使用该名称,而是继续将该名称使用在其他与阿卡瑟姆公司无关但具有竞争 性的同类商品上,故本案不存在 在一定期间内不使用 的情况.在法院认可市场对于 德国洁水 指向阿卡瑟姆公司商品的情况下,开德阜公司在双方代理关系解除后就不 能再使用该特有名称,只能规范使用 洁水 商标.

二、在双方代理关系解除后,阿卡 瑟姆公司并非主动放弃使用该名称,开德阜公司系 洁水 商标的权利人,在未和开德 阜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阿卡瑟姆公司客观无法在产品上继续使用 洁水 商标,阿 卡瑟姆公司是被迫更换而非主动放弃.一审法院认可 德国洁水 在双方代理关系解除 前,可作为阿卡瑟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那么在解除代理关系后,出于对阿 卡瑟姆公司知名商品的保护,开德阜公司显然不能将特有名称用于其它用品的宣传,开 德阜公司的使用行为必然导致公众混淆.同时,阿卡瑟姆公司对于开德阜公司的上述使 用行为并非没有提出异议,在(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17号案件中,阿卡瑟姆公司的 国内经销商多次要求开德阜公司停止使用 德国洁水 ,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作认定.三 、关于开德阜公司的使用行为会不会在生产者、产地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首先,开德 阜公司享有 洁水 商标专用权,但在其商标前加上 德国 ,就容易使得消费者将商 品货源地误认为是德国.2013年6月30日后,开德阜公司经销其他国家商品时,在其注 册商标前加上 德国 ,明显具有希望消费者产生误认的意图,构成虚假宣传.其次 ,开德阜公司继续使用 德国洁水 是对阿卡瑟姆公司商誉的攀附,有不正当竞争的目 的.2013年6月30日前,对于公众而言, 德国洁水 就是阿卡瑟姆公司的产品, 德 国洁水 所积累的商誉并不指向开德阜公司的经销行为,故 德国洁水 作为仅用于推 广销售阿卡瑟姆公司产品的中文推广名,在双方终止合作后,开德阜公司不应继续使用 .最后,开德阜公司的宣传具有误导意图.开德阜公司从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再代理阿 卡瑟姆公司的商品,却通过 经营范围扩大和升级 等字眼误导消费者.双方合作终止 后,阿卡瑟姆公司发布了更换代理的消息,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开德阜公司应采取措施避 免消费者混淆的义务.但开德阜公司继续使用 德国洁水 在其他同类商品上,该行为 具有误导的故意.上述三方面,充分证明了开德阜公司在双方代理关系解除后,继续在 同类商品上使用 德国洁水 系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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