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8-04-06 |
第五章 分区规划 第二十五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 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 制单元,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 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 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 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示意以及控制指标和要求, 确定市政工程干管的线路示意;
(五)确定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示意、宽度、主要 交叉口控制范围,确定支路的走向以及宽度,确定主要广场、公交站 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控制 指标及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