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8-04-06

(十一)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以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类绿地 范围的控制范围,划定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 范围,确定岸线使用原则,提出空间形态保护要求;

(十二)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 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确定 特色风貌保护的范围、具体内容、重点区域以及保护措施;

(十三)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 局,重点确定用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普通商品房等满足中低收入 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和标准, 确定划入城区或者镇区的村民 居民点住区建设或者改造标准;

(十四)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等设

6 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以及重大市政设施位置和控制范围;

(十五)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 施;

(十六)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 人防、防疫、防震减灾、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并确 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

(十七)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 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八)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九)制定总体城市设计引导策略,确定城镇风貌定位,确定 建筑高度分区、建筑密度分区、城镇天际线、城镇重要界面、景观轴 线、景观节点、文化体系等重要总体城市设计内容的设计原则与总体 布局;

(二十)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 议.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二) 划定禁止建设区、 控制建设区、 适宜建设区、协调建设区, 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 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确定各类城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镇建设用地的 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 体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布局,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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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轨道 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其他重大市政基 础设施布局和文化、 教育、 卫生、 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控制指 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 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防灾工程,包括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抗震设防、应急 避难场所,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要求;

(八)城镇空间增长边界;

(九)规划控制线的控制范围. 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 总体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域位置图、区域发展分析图、综合 交通及重大基础设施现状图、用地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图、空间结 构图(城乡结构图) 、城镇体系规划图、空间管制区划图、工程地质 评价图、用地布局规划图、产业布局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综合交通设施规划图、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各类防灾与公共安 全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图及保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 划图、环卫设施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图、自然保护区规划图、水源保 护规划图等. 总体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 1U5000 至1U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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