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8-04-07

10 於九月三十日之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333,839 302,707 C

7 C 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1. 编制基准 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乃根愀刍峒剖 ( 「香港会计师公会」 ) 颁布之香港会计准则 ( 「香港会计准 则」 ) 第34号 「中期财务报告」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联交所」 ) 证券上市规则附录16所载之适用披露规定 编制. 截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录得本公司拥有人应占综合溢利约人民币19,817,000元 (截至二 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经重列:人民币56,076,000元) ,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团拥有流动负 债净值约人民币366,863,000元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经重列:人民币393,396,000元) . 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集团与盈晖有限公司 ( 「卖方」 ) 及卖方股东订立一份协议,,

本集团有条 件地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地同意出售销售股份 (即卖方全资附属公司联荣有限公司 ( 「联荣」 ) 全部已发行 股本) ,总代价为2,861,775,000港元 ( 「收购事项」 ) .卖方及联荣均为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而 卖方乃一间无业务之空壳公司. 本公司之最终股东王建清先生拥有卖方 (由王建清先生控制) 之62.89%股权.因此,卖方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本集团与卖方及卖方股东订立一份补充协议 ( 「补充买卖协议」 ) ,,

收购事项 之代价已修订为约3,068,246,000港元.收购事项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本公司股 东批准,且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完成. 根钩渎蚵粜,收购事项之总代价乃透过以下方式支付:(i)70,000,000港元以现金支付;

(ii)2,998,246,000 港元乃透过促使本公司以每股代价股份0.70港元之发行价向卖方股东发行及配发合共4,283,209,057股股份 ( 「代 价股份」 ) 支付.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现金代价70,000,000港元已支付. 王建清先生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完成强制性无条件现金收购要约后一直为本公司之控制方,并於二零一三 年一月十一日获得卖方及联荣之控制权.收购联荣被视为合并共同控制业务,并经考虑会计指引第5号 「共同 控制业务合并之合并会计法」 之规定根喜⒒剂姓. 合并联荣及其附属公司 ( 「联荣集团」 或 「被收购公司」 ) 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财务状 况及业绩之影响已分别於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状况表以及未经审核简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入报表中 重列 ( 「经重列二零一三年比较数字」 ) . 收购事项完成后,本公司之功能货币已由港元 ( 「港元」 ) 更改为人民币 ( 「人民币」 ) ,原因是本公司之主要经济 环境已变更为中国商业环境.继更改本公司之功能货币后,本公司已将其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之呈列货币由港 元更改为人民币.本公司董事认为,此举可简化财务申报程序,并可为使用者提供更多与类似行业其他公司 比较的资料.比较数字经已按人民币重列. C

8 C 2. 主要会计政策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并不包括年度财务报表规定之所有资料及披露. 编制该等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所采纳之会计政策与编制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财 务报表所依循者一致,惟采纳载於附注1之上述会计政策及首次应用下列由香港会计师公会 ( 「香港会计师公 会」 ) 颁布且与编制本集团之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相关之新诠释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之修 订除外.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之修订投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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